律所税务⑧|武汉市雇员律师办案费扣除标准,按照分成收入的2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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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294号 2000-09-2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案支出费用的标准,一般确定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中扣除办案支出费用的标准,一般确定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20%。对实际办案费用占律师当月分成收入比例高(低)于规定比例的,经市州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上下浮动5%的范围内扣除比例,并报省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 2000-8-23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南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0〕335号)
各分局,涉外征收管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2000〕294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 业人 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律师从其分成 收入中扣除办案支出费用的标准,确定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25%,并对征收的情况上报市局备案。
附件: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规定的通知(略)
二OOO年十月十九日
往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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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涛|律师 会计师
武汉市律协刑委会研究中心研究员
刑事合规中心副主任 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咨询电话|13986083585(微信同号)
黄俊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华税,北京德恒等国内知名律所,现就职于京师(武汉)。执业以来坚持深耕涉税法律服务,参与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公开发表税务相关文章、论文300余篇,论文曾多次获省经济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破产法学会优秀论文奖,多篇论文载于《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等刊物,多次受邀为税务机关、行业协会、企业家开展税法讲座。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武汉市律协《律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工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中国税务律师实务》等著作编撰,著有《出口退税实务解析与合规管理》(法律出版社)。主要研究成果:1.黄俊涛律师过往撰写文章一览(不含著作类)
2.黄俊涛律师为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业务培训班授课
3.黄俊涛律师受邀为咸宁市税务局税干作出口退税业务培训
4.黄俊涛律师受邀参加湖北财税法学年会,就“优化税制结构”问题进行讨论
5.黄俊涛律师受邀参加破产法珞珈论坛,论文获优秀论文三等奖
6.黄俊涛律师受邀参加新《行政复议法》学术研讨,就税务行政复议期限问题进行交流探讨
7.黄俊涛律师受邀参加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8.学术成果 | 黄俊涛:石化企业以变票方式逃避及抵扣消费税的定性问题研究
9.学术成果|黄俊涛:“清税前置”条件下纳税人复议申请期限辨析
10.学术成果|黄俊涛: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下的纳税担保法律制度再审视
11.学术成果|黄俊涛:发票渎职犯罪司法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2.学术成果| 黄俊涛、陶朵:破产资产处置中“新生税款”的清偿顺位问题研究
13.黄俊涛:律师如何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推动涉税法律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
14.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涉税争议解决及税务合规管理手册|法税产品
15.黄俊涛律师著《出口退税实务解析与合规管理》,杨小强、施正文等名师推荐
16.中国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2018-2022年度汇编)